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申乃书与申风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河北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康**、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申金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黄**与赵**、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钟**与赵**、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闫*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