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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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