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