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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