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田**与被告田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田**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姚**、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原告米*与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袁**、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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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素魁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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