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素*为与被告任君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素*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米*与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与被告卢顺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田**与被告田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展诉被告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闫**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涿州**民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