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非凡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非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非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非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张非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米*与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郑*、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展诉被告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涿州**民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涿**语学校、马**、王**、中国人民**司涿州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