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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海诉被告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诉被告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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