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诉被告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原告陈*展诉被告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闫**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涿州**民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谷某某与穆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原告史**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