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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