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郄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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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杨会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