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宾诉被告张*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宾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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