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袁*与被执行人武*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名在银行的存款57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