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袁*与被执行人武*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名在银行的存款57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刘*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桂花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桂花与崔**、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张家口**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家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家口**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家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