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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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