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西*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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