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西*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家口**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家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贾**、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宣**一中学、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卢某某、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闫玉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