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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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