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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