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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