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吴**与乔**、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吴**与被告乔**、苏*、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屈*、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