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吴**与被告乔**、苏*、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屈*、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宋**与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任志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继桃与沽源县**浴中心、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孙志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马桂花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尹**、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毛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