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赤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李**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马桂花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尹**、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毛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崔*、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