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赤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