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李**、姜**执行裁定书
李**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崔*、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毛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孙*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