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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齐淑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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