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迟**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迟**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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