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迟**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迟**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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