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与崔**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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