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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邵**、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邵**、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邵**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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