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与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刘**与赵**、承**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殷**与齐**、赵**、殷**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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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与被告代鑫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徐*、王**、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