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许**与郭**、许**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许**诉被告郭**、许**、郭**、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崔**、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崔**、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崔**、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