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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同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同诉被告北京市通**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武*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同诉称:2006年,我与妻子结婚后,双方一直在外办企业做生意,期间很少回家。我对被告郑**委会规定集体股份制情况全然不知,多年来,也从未接到任何通知。2014年5月左右,郑**委会将村集体股份款全部结算给村民,每人人均160000元左右。此时,我在公示中得知,自己的股份款仅2000元,郑**委会告知2007年未登记造成该结果。郑**委会在2007年并未通知我进行所谓的登记,我应享有的集体股份款,却未得到。现要求郑**委会全额给付我集体股份款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村民认为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有平等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武*同要求被告郑*村委会向其分配相应集体股份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武*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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