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被告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认可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刘*秀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韩**与天津市**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天津市**道办事处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信砚俊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秀伟与天津市东丽**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天津市东丽**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