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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被告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认可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刘*秀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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