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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民委员会与张**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清市城**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城**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乐清市城**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乐清市城**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城**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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