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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村民委员会与胡**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初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王**户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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