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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10组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10组、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10组、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何母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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