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居民小组、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某**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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