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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户与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秋户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秋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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