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诉被告乐清市**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塔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林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陶**与乐清市**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村民委员会与叶*淼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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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民委员会与瞿纪晓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民委员会与江松雨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嘉县**民委员会与陈东方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丁一与永嘉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民委员会与吴存杰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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