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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民委员会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诉被告乐清市**民委员会、乐清市虹桥镇塔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林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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