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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丁一与永嘉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丁一为与被告永嘉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堡二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陈**、丁一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丁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丁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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