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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与东阳**道麻车经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厉*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麻车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厉*起诉称:2013年至2014年,麻车经济合作社的若干亩土地被东阳市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被征用,被征用的土地由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使用,而麻车经济合作社取得了若干万元的土地征用费。2014年7月,麻车经济合作社将该笔土地征用费向每位村民发放了85000元,但是,麻车经济合作社以厉*已外嫁到外村为由拒绝向厉*发放经济分配款85000元。请求判令:原告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红款8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厉*要求麻车经济合作社确认其享有社员待遇,并要求麻车经济合作社支付收益分配款,系涉及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因涉及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厉*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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