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游罕与福州市仓**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福州市仓**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福州市晋**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社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福州市仓**民委员会、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细妹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