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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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