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民委员会、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头浦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