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厦门**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吴**与厦门市海沧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厦门市海沧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中与厦门市**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江*、江玓与厦门市**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厦门市海**村民委员会周*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英慈恩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苏某某与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洪**、李**与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十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