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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厦门**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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