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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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