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龚**与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从与石狮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村民委员会与郭纯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