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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石狮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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