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月里与被告德化县雷峰镇朱紫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林月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月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告陈**与被告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下简称: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八生产组(以下简称:乐陶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