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古田县城**民委员会、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一、二生产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属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陈**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