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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古田县城**民委员会、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一、二生产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属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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