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诉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