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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孟**因起诉遂平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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