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孟**因起诉遂平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李**与聊城经济技**宁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聊城经济技**宁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耀与聊城经济技**宁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聊城经济技**宁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新乡市红**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新乡市高新**堤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李**与灵宝市朱阳镇寺上村上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渠东办**村委会与牛**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渠东办**村委会与姬岩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