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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长沙市望**村民委员会、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长沙市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真**委会)、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里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真**委会法定代表人朱*、小里冲组负责人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系两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两被告集体收益的分配权。两被告的集体土地、设施等被征收,两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将长沙**学院、长川路项目征收的集体收益款进行了人均分配,但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子女为由不给予分配。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协商未果,迫于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款153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真**委会未予答辩。

被告小里冲组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被告小里冲组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口,于2013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即原告郑某某。同年3月11日原告郑某某因出生随其母张*将户口登记在被告小里冲组,亦属农业家庭户口。

2014年8月,被告小里冲组将长川路等项目征收所获得的土地等集体收益进行发放,两次人均发放了15360元,但拒发放给原告郑某某。

另查明,原告郑某某在其父郑*户籍所在的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哔溪桥村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庭审笔录、分配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随母落户。本案中,原告郑某某因出生随母落户被告小里冲组,未在其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与义务,现两被告未提交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丧失了被告小里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认定原告具有被告小里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被告小里冲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小里冲组支付集体收益款15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小里冲组系被告真**委会的下属村民小组,被告真**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本案中,被告真**委会对被告小里冲组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发放上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指导之责,故应对被告小里冲组的给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集体收益款15360元;

二、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村民小组不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由被告长沙市**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元,保全费180元,合计364元,由被告雷锋镇真人桥村小里冲村民小组、被告长沙市**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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