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开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溪江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大岭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开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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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