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海口市龙**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名下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账户21010XXXXX上的存款35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担保人吴**提供其名下位于定安县定城镇文明北路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名下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账户21010XXXXX上的存款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