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欧**与被告海口**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名下650000元(账户:21010XXXXX)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人丁**名下的位于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南侧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定国用(2000)字第209号)1041.2平方米及地上2000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在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名下650000元(账户:21010XXXXX)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