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陈*与海口市美兰区演**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桃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与海口市美兰区演**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孔*、符**、符*乙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雀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海口市**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符**与苏海杏与海口市**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欧**与苏**与海口市**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苏**与海口市**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吴*、吴*甲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