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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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