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津区德感街道圣泉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邓**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涂昌秀与江津区德感街道圣泉社区圣泉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