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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民法院(2014)宝中民立终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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